关于离婚的51个问答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专题研修班(南京 7月2日--3日 线下面授)
作者:刘海律师,法律业务电话:15250363176,执业于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领域为民商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刑事代理辩护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尤其擅长房地产领域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何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哪些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务中,法院对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不做判决处理。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作出安排。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笔者认为离婚时同样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4、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39、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1、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43、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45、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46、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47、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50、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51、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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